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考虑到国际实习交流是两国青年的重要经历,有利于青年丰富经验、语言和文化知识,提升就业能力,现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宗旨
本联合意向声明(以下称“本声明”)旨在推动中德青年在对方国家开展实习。这些实习将帮助青年在对方国家的职业环境里,尤其是在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获得专业知识、技能和职场经验。
第二条 实习生范围
实习交流计划面向对方国家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的青年。潜在实习生包括:
(一)已完成至少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高校在校生(含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二)毕业未满12个月的高校毕业生;
(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
(四)毕业未满12个月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实习期限
实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 签证和工作许可
中方青年赴德实习,德方签发加注“德中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字样的德国签证。
德方青年赴华实习,中方签发加注“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字样的中国签证。
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简化签证申请材料和缩短核发时间。
第五条 实习待遇和与居留权相关的规定
接收单位和实习生须遵守接收国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习生按接收国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应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国际医疗保险。凡本声明中未另作规定之处,适用接收国通常采用的与居留权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 牵头单位和协调机制
中方牵头单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具体实施方案、对外联系及统筹协调等事宜。
德方牵头单位为外交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具体实施方案、对外联系及统筹协调等事宜。
第七条 实施方案
本声明签署后,双方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习交流计划于实施方案签署之后正式启动实施。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双方及其国内实施机构应鼓励本国企业或机构定期为对方提供专门针对对方青年的实习岗位,推动双方人才交流。他们还应在本国内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或机构提供更多实习机会。
双方驻对方国家使领馆依据有关规定,为对方国家青年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配额
双方赴对方国家实习的目标人数每年为1000名。如有必要,双方可通过协商予以调整。
第十条 评估
双方应定期互相通报实习交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生效、有效期、修订及争议解决
双方在完成必需的国内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自收到后一方的通知之日起,双方根据本声明开始合作。
本声明有效期为1年,如期满前任何一方均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希望终止该实习交流计划,则本声明将自动延长1年,并依此法顺延。
应一方要求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声明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依照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程序予以适用。
对本声明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分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声明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德文、英文写就,如对文本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