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德国实习生在中国境内实习—
(2019年9月25日签署)
一、中方牵头协调单位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建立国内协调机制,加强与德方对口联系,推动国内不同部门、地方和实施机构之间加强政策协调与沟通。
二、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是中方负责协调“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机构,旨在确保该计划顺利实施,并向公司、机构、青年及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三、作为德方协调合作机构,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包括中国德国商会和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鼓励公司或文化、教育、科技等机构提供实习机会,收集和发布中国境内公司或机构可能接收德国实习生的信息(包括公司或机构名称、岗位描述、招聘条件、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所提供岗位的实习期不超过6个月。
四、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在实习首日须已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有资格参与的人员包括:已完成至少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德国高校在校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德国高校毕业生;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实习领域应与实习生即将获得或已经持有的学位或资格具有相关性。
五、赴中国实习的德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由相关公司或机构自主决定。有意赴中国实习的德国青年应通过德国工商大会工作信息网站的“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子网站向相关公司或机构提出申请。
六、被录用的德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应与中国境内接收公司或机构签署实习合同。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根据其能力、培养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安排;
(二)实习起止日期;
(三)实习生在公司或机构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四)实习补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清单;
(六)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实习负责人对实习生的指导要求;
(八)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九)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十)实习生须遵守的公司或机构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公司或机构按要求与实习生签署实习合同后,将合同文本交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由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向实习生出具实习确认书,证明其参与“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七、中德双方本着互惠原则,简化实施计划的相关手续,为对方国家青年来本国实习提供便利。
双方公司或机构和实习生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原件需跨国邮寄提供,可先行提交扫描件进行办理,如确有需要,原件另行补齐。
八、在实习开始前,接收实习生的中国公司或机构应向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国人工作(实习)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内实习单位的登记证明;
(二)用中文书写的实习合同;
(三)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根据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出具的实习确认书;
(四)持有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五)6个月内的正面免冠照片;
(六)本人健康证明;
(七)实习期间的国际医疗保险证明(保险额度最低3万欧元,覆盖医疗和住院费用,即在中国停留期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运送回国的费用)。
地方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实习许可,即《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九、获得实习许可的德国实习生,到中国驻德国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对提交实习所需文书完整的申请人员,应予以颁发签证。
十、德国实习生来华实习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必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实习停留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需在入境30日内持Z字签证、实习许可或工作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十一、来华实习超过90日的(不含90日),需在入境15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当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一)《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二)Z字签证;
(三)实习合同。
十二、中国境内公司或机构和德国实习生可随时就“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相关问题咨询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德国工商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