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协议的实施方案
—中国实习生在法国实习—
一、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法国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文化处—文化中心(SCAC-IFC),是负责协调“千人实习生计划”实施的机构,旨在确保该计划顺利实施,对受益人进行跟进,并向法中青年进行宣传。
二、文化处—文化中心负责在法国驻华大使馆和法国高等教育署在华机构的互联网站上推广“千人实习生计划”,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推广该计划。
三、文化处—文化中心在中国法国工商会和法国工商会网络的协助下将在法企业可能接待中国实习生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岗位描述、招聘条件和联系方式等)告知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对于接待法国实习生的在华法国企业,鼓励其在法国的公司接待中国实习生。向中国实习生提供的实习期应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实习生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
四、有意赴法实习的中国青年应直接与相关企业联系,文化处—文化中心不承担中介任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包括成功完成至少三年高等教育的中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毕业文凭未满一年的中国青年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毕业生)。参与实习计划的人员须已成年且未年满30周岁。
五、赴法实习的中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由相关企业自行负责。
六、被录用的中国实习生应与以下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在法接待企业;其就读的高校(对于在校生)或中国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单位(对于青年毕业生)。在协议中应规定实习的跟进方式,并在接待企业明确指定一位实习负责人进行指导。协议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根据其能力培养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安排;
(二)实习起止日期;
(三)实习生在企业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四)符合法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实习补助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当前最低实习补助金数额计算方式为:3.60欧元每小时乘以实习生在接待企业的工作时间);
(五)实习生可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清单(包括食宿和费用报销);
(六)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七)实习负责人对实习生的指导要求;
(八)颁发实习证明的条件,在可能的情况下附带说明评判实习合格与否的方式;
(九)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十)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十一)实习生须遵守企业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企业可能要求实习生提供民事责任保险证明。实习生可以在法国当地投保;如有可能,实习负责人将就具体投保方式向实习生提供建议。
实习生按要求完成三方协议后,将协议文本交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单位备案,由该部门向实习生出具确认函,证明其参与“千人实习生计划”。
七、在实习开始前,接待实习生的企业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以回执挂号信的形式通过所在大区的企业、竞争、消费、劳动和就业局(DIRECCTE)下属部门向大区行政主管提交填写完整并由各方签字的三方协议。依照法国现行法律法规,若主管部门未在15天期限内做出回复,协议生效申请视同被拒绝。
八、中国实习生应申请加注“双边协议实习生”和“免办居留证”字样的临时长期签证(VLS-T)。该签证准许他们进入法国,且免于申请居留证。为此,他们需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材料:
(一)有效护照,须至少在留法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有效,并至少有2页空白页;
(二)2份填写完整并签字的长期签证申请表;
(三)2张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的以单一浅色为底色的近照 (3.5厘米 x 4.5厘米);
(四)国际医疗保险,投保机构自行选择(保险额度最低3万欧元,覆盖医疗和住院费用,即在法国及/或申根区停留期间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运送回国的费用);
(五)经大区行政主管(所在大区的企业、竞争、消费、劳动和就业局)认可并由实习生、在法接待企业以及其就读的高校(对于在校生)或中国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单位(对于青年毕业生)签字的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法住宿证明;
(七)在法经济来源证明(至少615欧元/月)。
另附:
(一)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实习确认函;
(二)在校生须提供高校注册证明;青年毕业生则须提供简历和学历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参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不得继续在法国境内停留,也不得申请转换身份获得其他居留。
九、从法国高校毕业未满一年的中国籍毕业生须返回中国按第六条规定办理赴法实习手续。
十、文化处—文化中心通过与在法接待企业沟通,随时更新并向中方提供“千人实习生计划”中方参加人员名录。
十一、在法企业和中国实习生可随时就“千人实习生计划”相关问题咨询文化处—文化中心。
十二、文化处—文化中心在2016年7月向中方提交对“千人实习生计划”前几个月实施情况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