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协议的实施方案
—法国实习生在中国境内实习—
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是负责协调“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实施机构,旨在确保该计划顺利实施,对受益人进行跟进,并向中法青年进行宣传。
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互联网站上推广“千人实习生计划”项目,并通过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法国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文化处—文化中心”)在法国高校内推广该计划。
三、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协助下将在华企业可能接待法国实习生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岗位描述、招聘条件、联系方式等)告知文化处—文化中心。向法国实习生提供的实习期应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实习生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
四、有意赴中国实习的法国青年应直接与相关企业联系,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不承担中介任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包括已完成至少两年高等教育的法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法国或中国高等教育文凭(包括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师证书“DUT”在内)未满一年并希望出国获得首次职业经验的法国青年毕业生。参与实习计划的人员须已成年且未年满30周岁。
五、赴中国实习的法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由相关企业自行负责。
六、被录用的法国实习生应与以下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在华接待企业;其就读的高校(对于在校生)或文化处—文化中心(对于青年毕业生)。在协议中应规定实习的跟进方式,并在接待企业明确指定一位实习负责人进行指导。三方协议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根据其能力培养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安排;
(二)实习起止日期;
(三)实习生在企业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四)实习补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当前最低实习补助金数额计算方式为:人民币贰拾元每小时乘以实习生在接待企业的工作时间;企业向实习生提供的福利待遇可抵扣实习补助金额);
(五)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清单(包括食宿和费用报销);
(六)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企业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实习负责人对实习生的指导要求;
(八)颁发实习证明的条件,在可能的情况下附带说明评判合格与否的方式;
(九)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十)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十一)实习生须遵守企业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实习生按要求完成三方协议后将协议文本交文化处—文化中心备案,由文化处—文化中心向实习生出具确认函,证明其参与“千人实习生计划”。
七、在实习开始前,接待实习生的企业应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内实习单位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三方协议;
(三)文化处—文化中心出具的实习确认函;
(四)持有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健康证明 ;
(六)实习期间的国际医疗保险证明(保险额度最低3万欧元,覆盖医疗和住院费用,即在中国停留期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运送回国的费用)和民事责任保险证明;
(七)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加注“实习”字样的就业许可。若在10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回复,实习申请视同被拒绝。
八、完成许可申请后,接待实习生的企业持许可证书到注册所在地外事办公室或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九、获得就业许可的法国实习生,持下列证明材料,到中国驻法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十、法国实习生入境后,持下列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就业证。
(一)加注“实习”字样的就业许可;
(二)Z字签证;
(三)三方协议。
十一、法国实习生在入境30日内,持Z字签证和加注“实习”字样的就业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十二、从中国高校毕业未满一年的法国籍毕业生须返回法国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赴中国实习手续。
十三、“千人实习生计划”受益人在实习结束后不得办理“实习”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
十四、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境内接待企业的配合下随时更新并向法方提供“千人实习生计划”法方参加人员名录。
十五、中国境内企业和法国实习生可随时就“千人实习生计划”相关问题咨询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文化处—文化中心。
十六、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2016年7月向法方提交对“千人实习生计划”前几个月实施情况的总结。